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日期:2021.9.13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46号
案件名称 滨海县金陵加油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1)、2019年度: 你单位共计加油枪16台 1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2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06907元。 3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2351055元。 4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473834元。 5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519163元。 6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677326元。 7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47664元。 8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943803元。 9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0元。 10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11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12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13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14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15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16号枪取数2019年度1-12月份(含税)销售金额1351356元。 合计2019年(含税)销售金额11947509.00元。 你单位部分加油枪数据缺失,经按月比对,应补缴增值税见下表: 1月 2月 3月 4月 16台枪含税销售额合计 1369294.00 1213445.00 961549.00 1170130.00 不含税销售额 1180425.86 1046073.28 828921.55 1035513.27 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 528174.43 546952.21 461828.17 444196.4 差额 652251.43 499121.07 367093.38 591316.87 税率 16% 16% 16% 13% 应补税额 104360.23 79859.37 58734.94 76871.19 5月 6月 7月 8月 16台枪含税销售额合计 1233108.00 1088678.00 1136360.00 1206153.00 不含税销售额 1091246.02 963431.86 1005628.32 1067392.04 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 533699.89 498462.61 453960.93 472772.16 差额 557546.13 464969.25 551667.39 594619.88 税率 13% 13% 13% 13% 应补税额 72481.00 60446.00 71716.76 77300.58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6台枪含税销售额合计 1084693.00 758915.00 292176.00 385344.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滨海县***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2884X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884XP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陆某某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2019年度-2020年度查补增值税1228654.77元予以追缴。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794.9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2019年度-2020年度应补缴印花税合计2252.6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⑴、对增值税违法事实,其行为属于偷税,对少交增值税1228654.77元,处50%罚款,即614327.39元; ⑵、对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1794.94元,其行为属于偷税,处50%罚款,即30897.47元,少交印花税2252.60元,其行为属于偷税,处50%罚款,即1126.30元,合计32023.77元。 处罚款合计646351.1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