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45号
案件名称 江苏省****黄海加油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2019年度: (1)你单位1月,8个枪读数汇总金额205852.58元(含税),不含税金额:205852.58÷(1+16%)=177459.12元,申报销售收入109977.97元(不含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77459.12-109977.97=67481.15元,查补增值税:67481.15×16%=10796.98元。 (2)你单位3月,8个枪读数汇总金额323333.12元(含税),不含税金额:323333.12÷(1+16%)=278735.45元,申报销售收入121297.00元(不含税),少申报销售收入:278735.45-121297.00=157438.45元,查补增值税:157438.45×16%=25190.15元。 说明:本期无留抵税额,因此不考虑冲减留抵数。 2019年度合计应纳增值税50212.69元,本期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4225.56元,本期应补增值税35987.1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年度: 本期合计应纳增值税50212.69元,则本期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212.69×5%=2510.63元,本期已申报缴纳711.28元,本期应补1799.35元。 2019年度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799.35元。 3、印花税 (1)、2019年度: 你单位2019年度成品油销售收入2197758.38元,购销合同应申报印花税2197758.38×0.03%=659.30元,已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523.20元,应补购销合同缴印花税136.10元。 (2)、2020年度: 你单位2020年度成品油销售收入2676140.54元,购销合同应申报印花税2676140.54×0.03%=802.80元,已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720.70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82.10元。 2019年度-2020年度应补缴印花税合计218.2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江苏省****黄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6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75964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庄某某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2019年度查补增值税35987.13元予以追缴。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99.3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2019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36.10元,2020年度应补缴印花税82.1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①、对增值税违法事实,其行为属于偷税,对少交增值税35987.13元,处50%罚款,即17993.57元; ②、对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799.35元,其行为属于偷税,处50%罚款,即899.68元; ③、对少交印花税218.20元,其行为属于偷税,处50%罚款,即109.10元。 处罚款合计19002.3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