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1]17号
案件名称 启东***建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情况说明帐簿凭证因政府清理沙石小堆场已遗失,现无法对有关帐薄、记帐联等纳税资料进行核实及复印。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2018年营业收入993582.53元、营业成本893700.00元,2019年营业收入123951.44元、营业成本93000.00元。我们还对你单位中国银行553469671808账户2018年1-12月流水记录、法定代表人周永华中国建设银行6214661279999088帐户2018年4-6月流水记录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异常资金流现象。经过对你公司调查核实,以及你公司发票情况申明(企业申明未与沈阳市铁西区良善装饰材料经销处发生业务往来、未收到上述发票,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暂无证据证明其接受到这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存在你企业与沈阳市铁西区良善装饰材料经销处有业务往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 启东***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JK0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AJK03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周***
处罚结果 处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