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120号
案件名称 江阴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20年5月份销售给河北东光县刘某某熔喷布生产设备,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价税合计480万元,未确认收入未纳税申报。
2、2020年4月份销售给御元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价税合计110万元应在2020年4月份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2020年5月份销售给江阴市宇诚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06万,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95%价税合计195.7万元(实际已收到191万元)应在2020年5月份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上述销售收入企业记在往来科目(应收账款贷方)中未确认收入未纳税申报。
3、你单位与江阴市畅达运输公司共同研发熔喷设备,设备研发未成退回的熔喷设备于2020年11月份销售给由同为王某实际控股的江阴博睿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20万元,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阴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2455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2455B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王某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应追缴的增值税926911.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3455.75元;处应追缴的购销合同印花税1497.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8.6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