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1]27号
案件名称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9月接受南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 品名分别为钢管、PVC管、JDG管、电缆、弯头,合计金额1552393.11元,税额248382.89元,均已与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我局通过对发票涉及业务的检查,认为该项经营支出真实存在,但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248382.89元,结合申报情况,应补缴2018年9月增值税248382.89元(已缴纳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应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419.14元(已缴纳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3***3809651D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3***3809651D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陆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248382.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419.1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30401.0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