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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盐城*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票办理单位结算偷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税稽罚〔2021〕41号

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821825B):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盐城西环路***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10年至2012年以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销售医疗器械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海县人民医院、大丰市人民医院、东台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101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却以个人名义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取得发票后加盖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用于对上述相关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收入不含税金额37471953.39未入帐、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2010年度不含税金额4036921.36元,2011年度不含税金额19314455.14元,2012年度含税金额14120576.89元。

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率征收,征收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查补企业所得税374719.53元,其中2010年40369.21元、2011年193144.55元、2012年141205.7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税务申报资料复印件;

(4)对你单位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5)相关医疗单位的证据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是偷税,偷税额374719.53元。现处所偷税额6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4831.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4,831.7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131号

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1825B)

我局于2012年11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0年至2012年以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销售医疗器械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海县人民医院、大丰市人民医院、东台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101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却以个人名义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取得发票后加盖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用于对上述相关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收入不含税金额37471953.39未入帐、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2010年度不含税金额4036921.36元,2011年度不含税金额19314455.14元,2012年度含税金额14120576.8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税务申报资料复印件;

(4)对你单位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5)相关医疗单位的证据材料。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率征收,征收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查补企业所得税374719.53元,其中2010年40369.21元、2011年193144.55元、2012年141205.7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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