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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1 18:06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206Q);法定代表人:邹***,身份证号码:34062119******5678):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6年1-5月你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502153130,发票号码:02598666-02598673、02821001-02821010),发票金额1,796,923.08元,发票税额305,476.92元,价税合计2,102,400.00元。你公司于2016年1-5月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5,476.92元,并在2016年度列支成本1,796,923.08元。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增值税305,47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83.39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上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305,47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1,383.39元,合计罚款326,860.31元。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95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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