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1 12:5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135020XXXNQXX;法定代表人:朱XXX;身份证:37042XXX2206433)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二稽罚〔2021〕393号)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782121.74元罚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1〕440号)决定对你公司追缴增值税832767.17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58593.7元 , 教育费附加24983.02元 , 地方教育附加16655.34元;企业所得税 144927.04元,个人所得税35680.79元 及相应的滞纳金。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国库。
我局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