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3 20:32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NLRK99;法定代表人:许***,身份证号:35058219******4520)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你公司让沅江市广兴针纺织造有限公司、永修佳旺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鸿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兴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4家企业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5份,发票金额合计43,629,591.94元,税额合计7,417,030.74元,价税合计51,046,622.68元,你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骗取出口退税款6,144,163.35元。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6,144,163.35元两倍的罚款合计12288326.70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8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