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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和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意见

嘉兴中院和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意见

日期:2020.9.21

来源:嘉兴市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的协调解决,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9月1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召开业务协作机制会议,联合签署《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嘉兴中院院长姚海涛、副院长章伯凌,嘉兴市税务局局长周仕雅、总会计师沈新飞,嘉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姚武强,各县(市、区)法院和税务局分管副院长、副局长等参加签约仪式。

《实施意见》针对营商环境中涉税关联问题及破产处置中产生的税务问题明确了22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以便管理人核对。管理人仍然不予认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持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申报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等债权,申报完成后,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企业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的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企业的财产中清偿。

企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香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3.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工商信息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对于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及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并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应用机制,将修复结果经企业授权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姚海涛表示,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办理破产”是核心的指标之一。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破产审判工作对产权保护、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嘉兴中院与市税务局共同签署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意见,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袁家军书记在省委党校开学典礼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的重要举措,相信不仅能为破产审判工作破解难题瓶颈注入新的动力,也将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拓展新的渠道。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税务”合作共赢的创新实践,为我市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保驾护航、增光添彩。

一是要强化时代责任,切实扛起破产审判工作的司法担当。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找准司法工作在新发展格局中的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挽救危困市场主体、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稳定市场交易预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深化府院联动,着力构建破产审判工作的协同格局。紧紧依靠市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上级法院指导,不断深化破产府院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重点突破阻碍破产审判的企业注销、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等难点,实现破产审判“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要优化实践创新,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工作的综合质效。要贯彻“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理念,拓展“数字赋能、改革破题、创新制胜”的手段,运用“综合集成、迭代升级、久久为功”的方法,完善“系统谋划、专班运作、比学赶超、政策激励”的机制,培育“唯实惟先、善作善成”的团队文化,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实现职能优化、方式转变、作风提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破产审判机制。

周仕雅表示,双方签署《实施意见》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市企业破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办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有利于破解企业破产难题,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市,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提供了坚实支撑。

今后税务和法院两部门将持续深化业务协作,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上协同前行,助力我市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在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上协同前行,推进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在涉税审判业务交流上协同前行,形成一系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嘉兴经验”。

嘉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姚武强对市税务局与市中院积极主动作为,破解企业破产难题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市税务局与市中院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切实为破产企业解难纾困,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大力量,他代表嘉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市税务局与市中院勇于担当作为的精神“点赞”!

省人大代表、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爱华表示:法院与税务部门在经过多次论证、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破产案件审理和管理人管理过程中涉税难点问题的处置方法,对于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和帮助困境企业重整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作为一名办理破产案件的律师,我相信随着《实施意见》的出台,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办理也将迎来更加明媚的春天。

双方还就加强业务数据共享、党建团建工作交流等进行会商。会后,姚海涛一行还参观了嘉兴税务文化展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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