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09-05 10: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NMR9B)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一稽处〔2022〕88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06办公室;联系方式:0573-82301372)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文书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一稽处〔2022〕8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2〕88号
***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ANMR9B)
我局(所)于2020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室)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9年期间为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开具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26287235、26287225-26287234、26721196-26721220、26769087-26769111;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15121091-15121115、15214268-15214278 ,金额合计9520915.38元,税额合计45554.62元,价税合计956647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2019年度开具给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