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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抵扣进项税已转出但罚款1倍!对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6  09: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15号

***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8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16号

***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8811):

对你(单位)(地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调查你公司自检查之日已处于倒闭、停业状态,于2021年3月1日被乐清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财务负责人石某某均已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温税一稽检通〔2020〕116号于2021年11月9日实行公告送达。经税务系统内部查询你公司取得上海丰乌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5日开具的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657608-00657611,合计金额347256.83元,税额59033.67元,价税合计406290.5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15年10月认证抵扣,于 2016年11月作进行转出59033.67元;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经对你公司银行基本户查询,上述发票的资金你公司银行没有付出。总上所述,对你公司取得上海丰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证据有: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70120012110695);

(2)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你公司2015年1月-12月银行账户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拟作如下处罚:

(1)对所偷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01557.69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01557.69元。

(2)对所偷的增值税税款59033.67元处以一倍罚款计59033.67元。

(3)对所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132.36元处以一倍罚款计4132.36元。以上罚款合计164723.7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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