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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7  1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58D):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一稽罚告〔2022〕158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相关文书见附件。

诸暨市大上钢结构有限公司 绍税一稽罚告〔2022〕15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一稽罚告〔2022〕158号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BE5158D):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虚列成本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计261389.35元,其中2018年54198.35元,2019年207191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固定资产中无汽车一项,取得的油票及相应汽车检测费用不能所得税前列支;入账的工程物资没有取得相应发票,经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未提供发票或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2018年少缴所得税60%的罚款3251.89元,2019年少缴所得税50%的罚款5179.77元,合计罚款8431.6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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