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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定偷税

01-1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2﹞3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1-21

处罚内容

你单位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处以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偷税,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62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8.25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检查期内抵扣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50943.40元;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507000元。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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