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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它事务所借用资质出具报告并收取30-35%的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海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24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38号

当事人:浙江海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70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8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4 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1日起对浙江海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旭所)超胜任能力及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允许其他事务所借用你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具体如下:

检查中发现你所允许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徐林伟)、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4家事务所在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借用本所资质出具报告并收取30-35%的费用。其中,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报告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另外3家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报告均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

4家事务所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对方单位

报告数量

结算单位

结算比例

备  注

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

81

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

65%

76个审计报告及5个验资

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徐林伟)

4

杭州创谋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5%

高新认定专项

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

1

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

65%

高新认定专项

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

1

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

70%

高新认定专项

  合   计

87




注:上表中除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尚未全部结清,其他均已结清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徐林伟系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和杭州天铭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及创谋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学源系信威所的首席合伙人。

2.2021年1-6月。

对方单位

报告数量

结算单位

结算比例

备  注

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

72

未结算

65%

71个审计报告及1个验资

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

1

未结算

65%

高新认定专项

 合   计

73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4家事务所的书证;(4)发票;(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所15个工作日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省财政厅(联系人:监督局周学伟,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万里综合楼808室)。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群)

发布日期:2022-08-26 09:55 访问次数:111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9号

当事人:高群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420702323406

地  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18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3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3日起对杭州德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德亿所)超胜任能力执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存在违规行为,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

经检查,娇时日化(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228号)、杭州博上盛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22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李峰和你。其中,你的签名由李峰代签,你的注册会计师名章由李峰保管使用。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二、你签字出具的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1〕第148号)存在质量问题。

(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适用不恰当。

该公司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却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恰当。你未检查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

该公司存货期末金额26253.6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8.27%。你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该公司本期营业收入61343.68万元,营业成本60357.91万元。你未检查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未取得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要合同,未按主要合同检查建造项目的合同价格、合同预算成本和合同毛利;未取得各个工程项目收入总额、成本总额和完工进度等数据;未检查合同进度,对跨年度的合同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未就营业收入/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四)未对应收账款回函差异实施进一步检查程序。

该公司应收账款--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函证金额398.81万元,回函金额230.98万元,两者差异167.83万元。应收账款--杭州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函证余额3646.63万元,回函金额3577.98万元,两者差异68.65万元。你未关注并调查回函差异以确定是否存在错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遗漏披露子公司。

该公司对杭州港升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218万元)持股50.92%,被审计单位实际出资111万元。审计后财务报表未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列报,在报表附注中也未披露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娇时日化(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228号)、杭州博上盛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220号);(4)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1〕第148号)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益诗)

发布日期:2022-08-26 09:48 访问次数:98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4号

当事人:金益诗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751718

单  位:杭州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1幢2楼

208-1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5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泰昊所)执业质量、超胜任能力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存在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行为,并为杭州泰昊所实际控制人,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检查中发现2021年6月16日之前,你同时在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英泰所)和杭州泰昊所执业;2021年6月16日之后你由英泰所转入杭州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信达所),此后在众信达所和杭州泰昊所同时执业。你实际持有杭州泰昊所股权43.80万元,持股比例73%,为杭州泰昊所实际控制人,股份由杭州泰昊所主任会计师李丽珍代持。

杭州泰昊所系在你控制下成立,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以及人事、财务均由你负责,杭州泰昊所除股东彭月兰、贺莉、赵明智、王芙蓉及注册会计师于红外的其他人员与你在众信达所的团队人员高度重合。杭州泰昊所出具的《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你是其底稿上的复核人,该项目的银行询证函、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回函地址均为英泰所。杭州泰昊所出具的《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你为该项目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你的手机号。《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由众信达所出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你和陈珊珊。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英泰所提供的2020、2021年度业务台账;(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尧木)

发布日期:2022-08-25 15:46 访问次数:96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6号

当事人:徐尧木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280458

地  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18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3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3日起对杭州德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德亿所)超胜任能力执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签字出具的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330号,审计收费2.7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往来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检查替代程序。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8885.05万元,占资产总额36.93%;应收账款中对外币应收客户均未列示外币本币余额,未执行按期末汇率折算汇兑损益的检查复核程序;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11.97万元,占资产总额0.91%,未取得余额明细表;未见应收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和验算记录;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109.23万元,占资产总额3.9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0964.83万元,占资产总额65.14%。你未对上述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未就款项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未实施监盘等重要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35270.01万元,占资产总额45.08%。你未取得期末存货明细清单;未记录企业在产品的内容、性质、成本核算方法;未检查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分配结转;未见执行监盘或项目查勘的审计程序,未就存货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缺失。

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当年发生额60821.61万元。你未实施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截止性检查测试程序;未执行收入实质性分析程序;未编制营业成本的审计底稿。你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应交税费未进行复核验证。

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期末数2551.73万元。你未对本期销项、进项进行验算,也未取得期末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2536.58万元,审计底稿显示本年应交所得税余额为19.81万元,两者差异较大,你未关注差异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税费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的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1〕151号,审计收费10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未对白条抵库情况进行调整,未评价该错报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存在白条抵库金额407.45万元,审定报表中仍然列报在库存现金中,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项目存在错报,你未建议企业调整该错报,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调整的原因,未评价该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声明书后也未附“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二)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收入存在错报,未评价该错报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杭州鑫讯宇贸易有限公司1256.59万元,均为代开安置房发票,账面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款项为代开发票形成,确认无法收回,经济利益预计无法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资产减值损失存在错报。审计未调整该错报,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调整的原因,未评价该错报对审计及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声明书后未附“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上述(一)(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杭州太能硅业有限公司成本法核算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且审计报告附注列报有误。

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杭州太能硅业有限公司账面余额5000万元,持股比例26.37%,你未检查成本法核算依据。若按权益法核算,影响本期利润-8.58万元,影响累加利润-1571.93万元。你认为其为实际控股,应作为子公司,则应在附注中披露,但报告附注中依然按照联营企业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期间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10557.49万元。你未检查合同、房屋交付单、相关发票等原始证据,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

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94.79万元,你未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测试。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330号),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1〕151号)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25 15:42 访问次数:109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2号

当事人: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530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2026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5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冒用注册会计师名字签署审计报告的情形

2021年1-8月份,你所在徐琼宇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名字签署了1064份审计报告。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金益诗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为你所实际控制人

检查中发现2021年6月16日之前,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英泰所)的注册会计师金益诗同时在英泰所和你所执业;2021年6月16日之后金益诗由英泰所转入杭州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信达所),此后在众信达所和你所同时执业,且其为你所实际控制人。金益诗股份由你所主任会计师李丽珍代持,实际持有你所股权43.80万元,持股比例73%。

你所系在金益诗控制下成立,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以及人事、财务均由金益诗负责,你所除股东彭月兰、贺莉、赵明智、王芙蓉及注册会计师于红外的其他人员与金益诗在众信达所的团队人员高度重合。

由你所出具的《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徐琼宇),其底稿上的复核人为金益诗,银行询证函、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回函地址均为英泰所;由你所出具的《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银行询证函回函联系人为金益诗,联系电话为金益诗手机;《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由众信达所出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益诗、陈珊珊。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彭月兰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07号,审计收费2 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该公司是金融性质企业,却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均有误。你所未检查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目前涉及法律诉讼41件,历史法律诉讼127件,你所在审计时,未对诉讼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也未见披露任何诉讼事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18.19万元,净利润-6163.3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56.50万元,资不抵债,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所未评价该公司管理层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的合理性;未实施追加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该公司贷款及垫款的余额14942.19万元。你所仅取得台账及5份借款合同(合计160万元),未取得本年新增的贷款合同,且未见合同核对分析过程。抵押贷款1465.32万元,未见核对抵押情况。已发放贷款及垫款14942.19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4792.19万元,未取得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进行复核,未见贷款及垫款损失准备计提复核过程。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锦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436号,审计收费1.3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16.35万元,占资产总额38.07%;预付账款期末余额9569.98万元,占资产总额27.36%;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442.59万元,占资产总额18.42%。你所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存货期末余额2369.23万元,占资产总额6.77%,均为工程施工。你所未检查工程项目经营模式,识别自营、分包、挂靠项目的处理;未获取工程项目清单和相关合同,未检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复核工程项目完工程度,未对发生的施工成本费用进行检查测试,未执行现场勘验程序,未就存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发生额60065.73万元。你所未获取项目的主要合同,未按主要合同检查建造项目的合同价格、合同预算成本和合同毛利;未取得各个工程项目收入总额、成本总额和完工进度等数据;未检查合同进度,对跨年度的合同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未取得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和成本,未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四)该公司持有2019年4月30日成立的缙云孚泰亚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100%股权、持有2021年4月16日成立的丽水铺锦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100%的股权。你所未关注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也未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和期后事项中进行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温州奕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141号,审计收费1.5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该公司期末现金6.23万元,固定资产1821.02万元,你所未执行监盘程序,未就现金和股东资产的存在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8467.10万元,你所未执行检查合同、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未就收入的发生、准确性、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其他应收款——陆豪义期末余额300万元。陆豪义系该公司股东乐清市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董事,属于关联方。你所未识别该关联方,未提请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审计收费5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底稿中所有询证函均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并收回,你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1.银行存款余额137.16万元,共4个账户,均以英泰所的名义函证并取得询证函回函。

2.其他应收款余额41367.16万元, 占资产总额96.35%,底稿中以英泰所发出并收回关联方询证函1份,金额40700万元,占比98.39%。

3.应付账款余额22728.98万元, 占资产总额52.25%,底稿中以英泰所发出并收回函证8份,金额3044.16万元,占比13.39%。

4.其他应付款余额1445.13万元, 占资产总额3.32%,底稿中以英泰所发出并收回函证1份,金额390.61万元,占比27.03%。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期初开发成本201206.87万元,期末结算后余额1351.05万元,占资产总额3.11%。你所未对项目整体开发情况、证照取得情况、项目本期结算情况进行审计,也未取得任何项目证照,如项目投资备案、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备案、项目实测面积报告等。未按开发成本分类对本期成本增减情况结合工程合同进行查证分析;未对资本化利息的情况进行查证说明。未对完工开发产品目标成本测算和期末成本暂估情况进行查验。未对“开发成本”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该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本期结算销售收入296391.79万元。你所未取得收入结算明细表,未执行收入检查程序,未抽取销售合同、交付通知书、物业交房清单进行核对。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07号)、《锦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436号)、《温州奕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141号)、《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5)英泰所提供的2020、2021年度业务台账;(6)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6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8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凤明)

发布日期:2022-08-25 10:52 访问次数:81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7号

当事人:周凤明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330002280002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东清大厦E907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9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24日起对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主任会计师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7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5858.35万元,占资产总额2.4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03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20.72%。你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98506.56万元,占资产总额81.76%。你未对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未回函款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7949.46万元,占资产总额11.51%。审计底稿显示的审定余额为20854.60万元,与报表数差异7094.86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和审计调整分录;此外,未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账面显示存在诉讼事项,而审计报告及已审财务报表附注却未披露该诉讼事项,你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留底审计报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六)已审财务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3554.80万元,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未评价公司管理层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合理性,未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88544.74万元,占资产总额77.66%。审计底稿显示其他应付款审定余额为186394.64万元,与报表金额差异2150.10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其中,吴艳回函确认金额为61594.17万元,与明细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金额59504.17万元差异2090.00万元,未说明差异原因,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期末余额6061.85万元,财务报表附注列示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6576.85万元,审计底稿中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审定余额为9355.79万元,三者存在差异,且未见差异说明。此外,你未获取被投资单位资料,未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相关审计说明。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2020年度营业收入7369.32万元,营业成本7363.60万元。你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抽查购销合同和利息收入合同,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审计收费3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37419.32万元,占资产总额99.97%。你未关注款项性质,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就其他应收款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100000.00万元,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已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了工商减资手续,但未进行实收资本减少账务处理”。你未获取该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减资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资料,未就该公司对减资事项不作账务处理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财务报表错报及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56万元,本期净增加3590.64万元,期末余额3592.20万元,占资产总额2.61%。你未对其他应付款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1号,审计收费1.5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2309.04万元,占资产总额15.14%;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2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4.75%。对上述事项,你均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获取借款合同。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92.62万元,占资产总额24.2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354.25万元,占资产总额8.8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667.13万元,占资产总额10.9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320.70万元,占资产总额34.89%。对上述往来款项你均未执行函证,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存货期末余额4082.74万元,占资产总额26.77%;应付票据期末余额179.08万元,占资产总额1.17%。你未执行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底稿。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余额461.38万元,占资产总额3.02%。你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也未取得车辆注册证或行驶证等证据,未对折旧计提情况进行复核。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期末余额3000万元(原值),你未获取该无形资产的原始权属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应交增值税账面166.04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40.38万元;应交城建税账面11.92万元,城建税纳税申报表9.83万元。你未编制应交增值税查证表,也未对应交税费进行复核验算,未关注并说明增值税、城建税账面金额与申报表金额的差异原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2020年度营业收入发生额33194.34万元、营业成本发生额30621.80万元。你未编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检查表,也未执行营业收入截止测试,未编制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2020年度管理费用发生额1009.61万元、财务费用发生额154.67万元。你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凭证检查表,也未执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截止测试,未就管理费用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0〕第156号,审计收费0.75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你仅取得科目余额表、部分科目总分类账和科目余额表、2个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未编制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表等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

你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应收账款4164.37万元、其他应收款5212.85万元等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对存货568.65万元、固定资产2054.77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170.54万元)实施监盘、抽盘程序。

你未对主营业务收入9393.11万元实施分析程序,未实施收入截止测试,未执行抽查合同等审计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成本6567.66万元编制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也未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是否正确、销售收入成本是否配比;未对销售费用(营业费用)589.11万元、管理费用1049.38万元实施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对营业外支出708.95万元执行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9号,审计收费0.8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你仅取得科目余额表、部分科目总分类账和科目余额表、2个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和询证函回函,但未编制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表等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你未对应收账款3642.02万元、其他应收款6035.48万元等往来款实施函证和替代测试程序;未对存货651.40万元、固定资产1903.19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320.07万元)实施监盘程序;未对短期借款35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8906.65万元实施分析程序,未实施收入截止测试;未对主营业务成本6485.54万元编制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也未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是否正确,并检查销售收入成本是否配比;未对营业外支出1000.00万元执行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1号)、《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0〕第156号)、《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9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崔鸿启)

发布日期:2022-08-25 10:30 访问次数:72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8号

当事人:崔鸿启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320300040010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东清大厦E907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9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24日起对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7 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5858.35万元,占资产总额2.4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03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20.72%。你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98506.56万元,占资产总额81.76%。你未对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未回函款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7949.46万元,占资产总额11.51%。审计底稿显示的审定余额为20854.60万元,与报表数差异7094.86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和审计调整分录;此外,未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账面显示存在诉讼事项,而审计报告及已审财务报表附注却未披露该诉讼事项,你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留底审计报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六)已审财务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3554.80万元,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未评价该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合理性,未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88544.74万元,占资产总额77.66%。审计底稿显示其他应付款审定余额为186394.64万元,与报表金额差异2150.10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其中,吴艳回函确认金额为61594.17万元,与明细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金额59504.17万元差异2090.00万元,未说明差异原因,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期末余额6061.85万元,财务报表附注列示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6576.85万元,审计底稿中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审定余额为9355.79万元,三者存在差异,且未见差异说明。此外,你未获取被投资单位资料,未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相关审计说明。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2020年度营业收入7369.32万元,营业成本7363.60万元。你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抽查购销合同和利息收入合同,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审计收费3 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37419.32万元,占资产总额99.97%。你未关注款项性质,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就其他应收款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100000.00万元,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已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了工商减资手续,但未进行实收资本减少账务处理”。你未获取该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减资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资料,未就该公司对减资事项不作账务处理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财务报表错报及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56万元,本期净增加3590.64万元,期末余额3592.20万元,占资产总额2.61%。你未对其他应付款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25 08:50 访问次数:206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5号

当事人: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337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东清大厦E907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9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24日起对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7 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5858.35万元,占资产总额2.4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03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20.72%。你所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98506.56万元,占资产总额81.76%。你所未对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未回函款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7949.46万元,占资产总额11.51%。审计底稿显示的审定余额为20854.60万元,与报表数差异7094.86万元,你所未见差异说明和审计调整分录;此外,未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账面显示存在诉讼事项,而审计报告及已审财务报表附注却未披露该诉讼事项,你所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留底审计报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六)已审财务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3554.80万元,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所未评价该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合理性,未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88544.74万元,占资产总额77.66%。审计底稿显示其他应付款审定余额为186394.64万元,与报表金额差异2150.10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其中,吴艳回函确认金额为61594.17万元,与明细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金额59504.17万元差异2090.00万元,你所未说明差异原因,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期末余额6061.85万元,财务报表附注列示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6576.85万元,审计底稿中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审定余额为9355.79万元,三者存在差异,且未见差异说明。此外,你所未获取被投资单位资料,未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相关审计说明。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2020年度营业收入7369.32万元,营业成本7363.60万元。你所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抽查购销合同和利息收入合同,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审计收费3 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37419.32万元,占资产总额99.97%。你所未关注款项性质,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就其他应收款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100000.00万元,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已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了工商减资手续,但未进行实收资本减少账务处理”。你所未获取该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减资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资料,未就该公司对减资事项不作账务处理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财务报表错报及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56万元,本期净增加3590.64万元,期末余额3592.20万元,占资产总额2.61%。你所未对其他应付款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周凤明、李淑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1号,审计收费1.5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2309.04万元,占资产总额15.14%;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2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4.75%。对上述事项,你所均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获取借款合同。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92.62万元,占资产总额24.2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354.25万元,占资产总额8.8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667.13万元,占资产总额10.9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320.70万元,占资产总额34.89%。对上述往来款项你所均未执行函证,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存货期末余额4082.74万元,占资产总额26.77%;应付票据期末余额179.08万元,占资产总额1.17%。你所未执行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底稿。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余额461.38万元,占资产总额3.02%。你所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也未取得车辆注册证或行驶证等证据,未对折旧计提情况进行复核。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期末余额3000万元(原值),你所未获取该无形资产的原始权属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应交增值税账面166.04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40.38万元;应交城建税账面11.92万元,城建税纳税申报表9.83万元。你所未编制应交增值税查证表,也未对应交税费进行复核验算,未关注并说明增值税、城建税账面金额与申报表金额的差异原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2020年度营业收入发生额33194.34万元、营业成本发生额30621.80万元。你所未编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检查表,也未执行营业收入截止测试,未编制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2020年度管理费用发生额1009.61万元、财务费用发生额154.67万元。你所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凭证检查表,也未执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截止测试,未就管理费用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张娟娟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0〕第156号,审计收费0.75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你所仅取得科目余额表、部分科目总分类账和科目余额表、2个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未编制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表等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

你所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应收账款4164.37万元、其他应收款5212.85万元等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对存货568.65万元、固定资产2054.77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170.54万元)实施监盘、抽盘程序。

你所未对主营业务收入9393.11万元实施分析程序,未实施收入截止测试,未执行抽查合同等审计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成本6567.66万元编制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也未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是否正确、销售收入成本是否配比;未对销售费用(营业费用)589.11万元、管理费用1049.38万元实施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对营业外支出708.95万元执行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张娟娟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9号,审计收费0.8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你所仅取得科目余额表、部分科目总分类账和科目余额表、2个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和询证函回函,但未编制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检查表等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你所未对应收账款3642.02万元、其他应收款6035.48万元等往来款实施函证和替代测试程序;未对存货651.40万元、固定资产1903.19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320.07万元)实施监盘程序;未对短期借款35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8906.65万元实施分析程序,未实施收入截止测试;未对主营业务成本6485.54万元编制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也未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是否正确,并检查销售收入成本是否配比;未对营业外支出1000.00万元执行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1号)、《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0]第156号)、《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9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9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05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24 10:06 访问次数:479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51号

当事人: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75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4楼408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3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你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你所允许杭州钱浦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使用你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存在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你所挂名而不专职执业的行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张超莹、孙桂丽、傅国良在你所挂名而不专职执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王伟、鲍俊睿签字出具的3份审计报告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杭州昂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810号,收费0.11万元)、《杭州华夏云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378号,收费0.21万元)、《杭州壹嘉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544号,收费0.35万元),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王伟、张云飞签字出具的《浙江科通云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2019年-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杭钱塘审字〔2021〕第6041号,审计收费0.6万元),与注册会计师王伟、吴荣民签字出具的《义乌市利津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杭钱塘审字〔2021〕第6041号同一文号)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未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审计工作底稿无底稿编制人、复核人。

(二)审计报告认定,2019年-2020年度累计投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7.96万元,其中人员人工费用5.65万元,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保参保证明,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审计报告认定直接投入2.15万元,主要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未获取研发项目用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未获取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未检查研发用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未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未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实施分析复核程序。

(四)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91.20万元。未编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底稿。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王伟、吴荣民签字出具的《义乌市利津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杭钱塘审字〔2021〕第6041号,审计收费0.5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未获取研发费用明细账。

(二)人员人工费用51.19万元,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

(三)直接投入94.84万元,主要是材料费和水电、燃料,未获取研发项目用材料明细账,未获取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未检查研发用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未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未检查水电和燃料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分配表等证据,未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实施分析复核程序。

(四)未对研发设备执行监盘程序,未对研发设备计提折旧进行验算。

(五)直接费用4.28万元,无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

(六)各费用检查情况表均空白,无凭证检查内容。

(七)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577.26万元。未编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底稿。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注册会计师王伟、梅冬签字出具的保留意见《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0〕第003号,审计收费10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基础为“审计期间正逢国内疫情爆发,不具备到达现场审计的条件,未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银行函证、往来函证发函未取得回函”。审计工作底稿未有发函记录;未关注保留事项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43955.94万元,占资产总额70.5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66983.64万元,占资产总额77.22%。未对上述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未就其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以及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28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5.27%。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予以核对,也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83527.94万元,占资产总额24.16%。未就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合规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注册会计师张铁群、袁玲签字出具的《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杭钱塘验字〔2021〕第41号,审计收费2.50万元)存在如下问题:

本次验资验证新增资本投入679.623万元,验资截止日为2021年1月21日,验资报告日为2021年3月16日。你所仅对2020年12月31日及 2021年1月31日各银行余额进行了函证,并在验资事项说明的“其他事项说明”段表述:“本次审验过的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796230.00 元,仅表示股东曾以实缴货币出资方式缴存当时的实收资本情况,我们不能保证股东缴存出资后的全天乃至以后日期实收资本仍与已审验的实收资本一致,实收资本在缴存出资后的变动责任与本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你所未获取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未对期间的大额收支进行关注,未对是否存在异常的关联方交易往来予以关注,未关注验资报告日前的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杭州昂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810号)、《杭州华夏云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378号)、《杭州壹嘉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544号)、《浙江科通云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 第6041号)、《义乌市利津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6041号)、《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0〕第003号)、《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杭钱塘验字〔2021〕第4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微信转账记录;(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5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6个月,没收你所违法所得14.27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6日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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