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笙笙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3 10: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2〕11号
温州笙笙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3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1月1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34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342号
温州笙笙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HAAAH0A):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428号四层苗圃区71号工位,法定代表人:苏苹果)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失联)企业。2019年12月你单位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对外开具1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8169511-38169525,发票金额合计1274702.39元,税额合计154881.11元,价税合计1429583.5元。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以及增值税申报情况,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文件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65722.79元处一倍罚款计165722.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