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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大额白条抵库被罚款!对瑞安市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6  08: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2〕2号

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2〕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1月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2〕9号

瑞安市领先塑料制品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069221039W):

对你(单位)(地址:瑞安市高楼镇平阳坑村(温州兴得来服装针织有限公司北首一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9年白条抵库2229737.75元(生产成本_制造费用白条抵库768元、原材料_聚丙烯白条抵库2228969.75元),2020年白条抵库3309954.64元(管理费用白条抵库55260元,销售费用白条抵库5620元,主营业务成本白条抵库1265300元、原材料_聚丙烯白条抵库1983774.64元),2020年成本税前不当列支24334.75元(2020年补缴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24334.75元,以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24334.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偷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8年个人所得税103701.25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81461.72元处以0.75倍罚款,计138872.23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221809.63元处以0.8倍罚款,计177447.70元,共计316319.93元。未按规定保管2018年度会计账簿凭证,罚款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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