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浙江  >  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你在2019年至2021年存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申报未申报行为,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你在2019年至2021年存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申报未申报行为,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1  15: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许某(纳税人识别号:330821********60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税稽三税通〔2022〕27 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金税稽三 税通〔2022〕2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金税稽三 税通〔2022〕27号

许某(纳税人识别号:330821********6076):

事由:告知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查实:你在2019年至2021年存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申报未申报行为,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情形。(1)2019年试算收入489993.81元,应补个人所得税22099.08元。(2)2020年试算收入580265.06元,应补个人所得税21709.19元。(3)2021年试算收入945117.19元,应补个人所得税31972.97元。

如有异议,请在2022年11月9日前向我局如实申辩,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