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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税务局:未按照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股东个人消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01-27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浙江***不锈钢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罚﹝2023﹞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3-01-13

处罚内容 合计处罚82452.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8.245258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不锈钢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1.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股东个人消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多列支出,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定性为偷税,需追缴你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25646.12元【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如下:偷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处罚机关 衢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800002618488T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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