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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外部人员产生的住宿费,不应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01-1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5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3-08

处罚内容

处应补税款金额50%的罚款计16810.9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81096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1.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2016年1月,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共出售股票“思维列控”1000股,成交金额126378.50元,买入成本为33560.00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共出售股票“可立克”500股,成交金额19930.00元,买入成本为3790.00元。

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3521.10元,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应缴纳营业税[(126378.50-33560.00)+(19930.00-3790.00)]*5%=5447.93元,未足额申报缴纳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2.其他涉税问题

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非本公司员工住宿费108917.00元,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18880427、18880428,金额合计102751.89元,税额合计6165.11元,价税合计108917.00元,2016年9月进项抵扣6165.11元,该笔费用系企业外部人员产生的住宿费,不应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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