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7 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153号
温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2〕186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2〕204号),现将上述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2〕186号).doc
附件:1-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2〕20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2〕204号
温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42M)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你单位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在没有取得合法记账凭证的前提下在账上非法计提管理费用,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然后用手工制作的领款凭证以现金冲销其它应付款,且都已计入当年度管理费用科目并结转损益,造成你单位2017年、2018年、2019年少缴企业所得税,其中你单位2017年度非法计提费用共计400197.3元,2018年度非法计提费用共计1128784.92元,2019年非法计提费用965722.5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少缴税款,已经构成了偷税,应予以调整和补缴。
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400197.3元,调增后你单位依然可享受当年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追缴你单位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0019.73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128784.92元,调增后你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1418.0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0354.52元 ,你单位当年已纳企业所得税7262.32元,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3091.2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965722.50元,调增后你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31876.71元,调增后你单位依然可享受当年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增后你单位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3187.67元,你单位当年已纳企业所得税3307.71元,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9879.9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会计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的记账凭证、领款凭证、明细账、费用票据复印件等财务资料,你单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材料,温州市鹿城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在向你单位作出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已经于2021年10月15日初次联系你单位向你单位送达温税一稽罚告(2021)347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称有事推辞,我局又延后送达,之后我局已经又多次通知你单位配合我局税务文书送达执法工作,你单位均以人不在温州及疫情影响严重等事由没有予以配合,导致我局执法工作一直推迟,后因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取得联系,经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进行税务文书的留置送达,发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现为住户,且户主及物业均称不存在你单位,据此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公告期限已满,视为已经向你单位送达了温税一稽罚告(2021)347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公告期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2017年、2018年、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共计382990.8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382990.8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82,990.8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