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02-21 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鉴于下列涉税当事人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嘉兴-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 代表人 |
文书编号 |
1 |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QWK0P |
黄社 |
嘉税一稽处〔2022〕21号 |
2 |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QWK0P |
黄社 |
嘉税一稽罚〔2022〕20号 |
领取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06办公室
联系电话:82301372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税务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2〕21号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28AQWK0P)
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203室)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你单位与长春市冠敬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由长春市冠敬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发票代码:022001800104,发票号码:11451631-11451640,金额171163.11元,税额29134.89元,合计100029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结转2018年成本1000298元。
你单位与淮安市忠景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取得由淮安市忠景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8572534-38572553,金额1961165.05元,税额58834.95元,合计202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结转2018年成本20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382892.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偷税。
违法事实(2):你单位与广州奇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收到由广州奇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开具的5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6301399.41元,发票税额合计1689050.59元,价税合计57990450元(发票明细见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结转2017年度成本14023400元,2018年度成本43967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4497612.5元,其中2017年度3505850元,2018年度10991762.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4880504.86元,其中2017年度3505850元,2018年度11374654.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税一稽罚〔2022〕20号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28AQWK0P)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203室 )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与淮安市忠景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为:38572534-38572553,金额1961165.05元,税额58834.95元,合计202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当年度成本2020000.00元。
你单位与长春市冠敬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发票代码:022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1451631-11451640,金额171163.11元,税额29134.89元,合计100029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当年度成本1000298.00元。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60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2:2017年、2018年的银行流水记录;
证据3: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证据4:2018年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
证据5:询问笔录;
证据6: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复印件;
证据7:2017年度、2018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382892.3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382892.3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91446.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2,446.1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