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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周某某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31  1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500230********6087):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一稽罚告〔2022〕6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相关文书见附件。

周欢欢 绍税一稽罚告〔2022〕5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一稽罚告〔2022〕59号

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500230********6087):

对你(地址:重庆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在2016年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6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7319127#、07319128#、07336488#、07336489#。开票单位为上高县龙峰纺织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蜀海纺织品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发票金额376206.83元,税款63955.17元,价税合计440162元。以上发票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你分得好处费2000元。该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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