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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永嘉某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收入偷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第17期)

发布时间:2022-05-27  19: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第17期).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217XU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及举报材料等,你单位于2019年9月11日转让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达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奔达眼镜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浙江中造电子有限公司共9笔债权取得收入620万元,于2019年9月11日转让瓯海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取得收入1500万元,于2019年12月11日转让温州飞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取得收入200万元,上述你单位于2019年12月转让的不良债权共计取得收入2320万元,你单位没有就此项收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少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偷税,应予以补缴。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单位2016年、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率为10%,你单位2019年已申报销售额为0元,没有申报的收入额为2320万元,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32万元,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8万元(232万元*25%)。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注册地照片,对你单位的举报资料,龙湾区法院执行款支出说明,鹿城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法院公告复印件,互动事项联系单、涉税事项调查反馈表,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你单位债权转让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80000元处以百分之七十五的罚款计43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3.5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5/23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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