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市***英语培训学校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7 18: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2〕第24号
温州市***英语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2〕3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2年7月7日
附件:温州市***英语培训学校处罚决定书.doc(温税稽罚〔202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2〕36号
温州市***英语培训学校:(纳税人识别号:5233***114788R)
经我局(所)于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层 )2018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2019年1-12月,确认你单位取得不含税收入7521101.53元,应缴增值税225633.04元,已申报缴纳40083.38元,应补缴增值税185549.66元;应缴纳城建税7897.16元,已缴纳城建税1402.92元,应补缴城建税6494.24元。
(二)2018年发放外籍员工工资2072222.2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4865.76元。发放中国员工工资1621139.97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25元。2019年1-11月,发放外籍员工工资2210086.8,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5589.27元。发放中国员工工资1761592.07元,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882.05元。
(三)你单位利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隐匿收入,且会计核算混乱无法准确核算该公司的成本,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7521101.53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算,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52110.1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605.5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605.51元。
以上你单位共计少申报缴纳税款229649.41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偷税行为。以上你单位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2562.08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应扣未扣税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金日记账及退费记录
2、 相关人员银行流水
3、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 增值税申报情况
5、工资发放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16.偷税”之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21.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决定对你单位所偷的2019年度增值税185549.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94.24元、企业所得税37605.51元计229649.41元处以一倍罚款,计229649.41元;对你单位所应扣未扣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172090.76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130471.32元计302562.08元处以一倍罚款,计302562.0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32,211.4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