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2)18号)
发布时间:2022-07-15 15: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鉴于下列涉税当事人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嘉兴-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 代表人 |
文书编号 |
1 |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QWK0P |
肖延江 |
嘉税一稽强催〔2022〕35号 |
领取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06办公室
联系电话:82301372
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嘉税一稽强催〔2022〕3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07月15 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嘉税一稽强催〔2022〕35号
嘉善恒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28AQWK0P)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嘉税一稽罚〔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缴税款14,880,504.86元,罚款192,446.1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俊,宫兵
联系电话:057382301372
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俊,宫兵(张俊浙税稽3304190090, 宫兵浙税稽3304190065)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