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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个人独资企业厂房被法院拍卖后未缴个人所得税算偷税,罚款1倍近7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眼镜厂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7  10: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164号

温州***眼镜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2〕226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2〕249号),现将上述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2〕22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2〕249号

温州***眼镜厂:(纳税人识别号:330***390)【经税乎网小编查询为个人独资企业】

经我局(所)于2021年09月23 日至2022年07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村 )2019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9年11月经法院拍卖并交易了坐落在温州市瓯海泽雅戈恬村的厂房,价格31240000元。该处房产原值8507598.51元,已缴增值税148761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133.33,产权转移书据15620元,城市教育附加29752.38元,教育费附加44628.57元,土地增值税892571.43元,以上交易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已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瓯海区人民法院网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申报表,瞿溪税务所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处以一倍罚款计6968826.8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968,826.8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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