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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发票列支成本被税务稽查

主体名称

浙江***律师事务所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1﹞36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1-10-22

处罚内容

对以上未按规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计6189.73元。

罚款金额(万元)

0.618973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律师事务所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浙江**律师事务所在与诸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由其开具的发票,以上3份发票对应成本共计150000.00元,已全部在2018年度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其中2018年9月列支100000.00元,2018年12月列支50000.00元。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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