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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208号凤台县地方税务局、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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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地方税务局、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2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21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盛绍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风,该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地方税务局与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存

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振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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