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3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88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5818P。
法定代表人:田兆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731491XK。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宁地税社梅决字〔2017〕1号行政征收决定为由,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宁地税社梅决字〔2017〕1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李霞
审 判 员 施 璟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