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安徽  >  (2016)芜经开执字第00301号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与芜湖市天义制衣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2016)芜经开执字第00301号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与芜湖市天义制衣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与芜湖市天义制衣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12-19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2016)芜经开执字第00301号

芜湖市天义制衣有限公司:

(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孙文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守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