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广利与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2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403行初73号
原告:鲍广利,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淮南市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广利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审理中,原告鲍广利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鲍广利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广利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智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