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大连  >  (2017)辽0213执1217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1217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2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萍,女,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男,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后关村。

法定代表人:宋维全,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费5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忠卫

执行员  于金水

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思雨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