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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814、822、823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814、822、8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西关门。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基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5)开行他字第77、78、7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大保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2、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大保人社监罚决字第【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2359.91元。

执行过程中,与本院(2016)辽0291执148-166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海尔工业园内的部分机器设备18件(详见2016年2月2日查封扣押清单)。由于上述查封设备属于保税物资,被执行人未完成报关手续,暂时依法不得进行处置。本院(2016)辽0291执148-1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等同意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完成报关手续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查封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辽0291执814、822、8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 阳

执行员 张 泉

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裴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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