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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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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8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424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斌,局长。

2017年9月13日,本院收到宁化县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宁国税稽处[2016]2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宁化县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宁化县富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缴纳税款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精神,对涉及税收征收的执行,法律已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据此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对其作出的宁国税稽处[2016]2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已采取执行措施,为此,宁化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宁国税稽处[2016]2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化县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永华

审判员  吴其彪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明惠

附:本案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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