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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行审67号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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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08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闽0583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69510。

法定代表人林强,系该局局长。

授权委托人黄江湖,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4365002C。

法定代表人陈绍强。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4803.43元部分的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被执行人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南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4805.93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另,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该公司银行账户扣缴988.67元,其中扣缴税款926.85元、滞纳金59.32元、罚款2.5元。迄今,该公司仍欠缴罚款14803.43元。

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6月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泉州市大红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4803.43元部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心

审判员  王碧莲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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