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2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连执字第108-1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连城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曾宪强,局长。
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执审字第505、50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朋口镇朋口工业集中区F1-6号地块,证件编号为:201214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朋口镇朋口工业集中区F1-6号地块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14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国用2011第1570号)。
二、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连城县旺隆服饰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陈桥水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 周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