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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491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宏泰(长汀)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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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宏泰(长汀)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21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周荣广,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水,男,1966年5月13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宏泰(长汀)服装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吴永森。

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71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宏泰(长汀)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1732.31元,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21执1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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