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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行审66号南安市国家税务局、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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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国家税务局、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1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闽0583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6949-X。

法定代表人陈秀凤,系该局局长。

授权委托人王锦龙,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光前东路芙蓉基金大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400032072。

法定代表人李柳生。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泉南国罚[2016]1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元部分的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2012-2013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泉南国罚[2016]1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5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罚[2016]1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罚[2016]1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泉州超前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罚[2016]1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元部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本合

审判员  王一心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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