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闽080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温伟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梅,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连国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金亮,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雪琪,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岩地税稽罚(2016)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岩地税稽罚(2016)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一)龙岩市铭丰纸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少缴201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134.43元、2010年房产税3860.99元、2011年房产税11911元、2011年印花税823.84元、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67271.3元、2011年1月至10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39392.75元,上述行为属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追缴201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134.43元、2010年房产税3860.99元、2011年房产税11911元、2011年印花税823.84元、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67271.3元、2011年1至10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39392.75元及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4197.17元。(二)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779.15元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1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779.15元,处以1.5倍罚款2668.7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6865.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龙岩市地方税务局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已于2016年3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166865.9元及加处罚款。
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岩地税稽罚(2016)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66865.9元及加处罚款16686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建 新
人民陪审员 莫 丽
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宜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