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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行审63号龙岩市国家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04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802行审63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考,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仁华,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岩国税稽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具有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稽查局对有关税收征收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岩国税稽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应由其组织强制执行,依法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对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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