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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220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福建省长汀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福建省长汀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9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汀执字第22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周荣广,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97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801972.16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汀执字第2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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