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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25行监1号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09-29 (2020)闽0425行监1号 我要评论

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3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425行监1号

监督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原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003766****。

原法定代表人:庄志宏,局长。

原被执行人:优斯达(大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1365****。

法定代表人:陈进藩,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优斯达(大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425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24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行监[2020]35042500****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撤销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可能存在部分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五一

审 判 员 陈夏瑛

审 判 员 李承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明微

书 记 员 林燕琴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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