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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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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4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黄朝土。

被执行人: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91758853D。

法定代表人:丁芳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2018)闽0426行审1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2018)闽0426执1754号一案已经对被执行人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将涉及被执行人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与(2018)闽0426执1754号案件合并执行,对执行款物统一分配,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6执1754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6执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上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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