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山与国家税务总局漳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9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602行初115号
原告张惠山,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漳浦县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
法定代表人朱平然,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国家税务总局漳浦县税务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漳浦县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
法定代表人薛福财,执行董事。
原告张惠山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漳浦县税务局、第三人漳浦县新大新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惠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惠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惠山负担。
审 判 长 蔡伟中
人民陪审员 谢素红
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林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