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与福州鼎诺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2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3民初4336号
原告: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60638-2。
法定代表人:张乃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友、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鼎诺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白马花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4520409L。
法定代表人:黄祖伟。
原告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与被告福州鼎诺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建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