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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禄先等21人、福建省永定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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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禄先等21人、福建省永定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

发布日期:2017-06-30

惠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8行辖28号

原告张禄先等21人与被告福建省永定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案,原告要求本案由本院统一登记并指定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由本院登记并指定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汀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二款龙岩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收件登记,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实施办法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报省法院批准后执行。

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

第二条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集中登记,再由市中级法院按连城、武平、漳平、长汀、永定、上杭、新罗的顺序逐一均衡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安、城建类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均衡指定上杭、永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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