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因其诉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甘行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娇,华信医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城关区金昌南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韩月朝,省国税局局长。
上诉人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因其诉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以愿意履行已确定的义务,并且愿意与被上诉人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协调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胜利
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
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