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贵州  >  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利民电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利民电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利民电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9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2627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王扬才。

被执行人贵州省天柱县利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中平。

委托代理人刘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7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及天国税稽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交纳罚款人民币2810690.74元,申请执行费305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柱县利民电器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2627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志刚

审判员  石治桂

审判员  杨冠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丽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