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地方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2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地方税务稽查局,其余略。
负责人:王江,局长。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潘贵友,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黔西南州地方税务稽查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州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了黔西南州地方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且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9021207.3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250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已超过70000000元,其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不足30000000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黔23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对《州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其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南州地方税务稽查局《州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洪
审判员 李海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家骥
书记员梁瑶瑶